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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周学东:明确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准入许可
 

3月4日,记者到江苏代表团驻地京西宾馆采访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行长周学东。碰巧在电梯口看到他时,他手中正拿着厚厚一摞议案,利用等电梯的几分钟抓紧时间和同行代表商讨有关问题。

  来到他的房间里,并排的写字桌上整齐码着一摞摞建议,有些还细心地用不同的颜色笔标注。记者近日连续走访了多位全国“两会”人大代表,像周学东这样案头上集满如此大量书籍材料的代表实属首见。周学东告诉记者,入住的几天里,他几乎都在不停地和同行代表交流讨论,为“两会”建言献策做了大量、细致的准备工作。

  “这次我带来的议案是建议制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监管条例’,规范发展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周学东开门见山解释说,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广义上泛指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贷款业务的法人组织,在我国主要包括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也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典当行等实际上拥有贷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周学东告诉记者,目前在我国法律监管上,针对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典当行这5类机构国家已经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而狭义上,也是他此次建议中的非存款类放贷机构,主要是指以小额贷款公司为典型的专营放贷业务的机构。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合作组织的设立,能有效促进我国农村金融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传统农村金融机构只存不贷、农村资金大幅外流、农民资金需求无法满足的问题。也有利于疏导、吸收民间资本,规范民间信贷。加之机制灵活、手续简便、放款速度快和“小额、分散”的业务特点,能够为“三农”和中小型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间接起到了扶贫帮困的效果,其社会价值应予肯定。

  “我个人觉得,促进民间资本阳光化、合法化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小贷公司转化为正规放贷机构。目前诸如小贷公司等非存款类放贷机构风险监管问题亟待解决,目前在这方面还缺乏法律依据。”周学东建议,对小贷公司的风险监管要尽快以法律形式界定下来。

  为此,周学东建议,尽快制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监管条例”,明确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准入许可,统一规范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标准称谓,对进入非存款类放贷市场设立前置性行政许可,明确规定不吸收存款、以发放贷款为业的经营性组织必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经营贷款业务,确立对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合法性。建立“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具体规定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资格条件及设立程序,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发放贷款业务牌照。

  此外,还应完善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经营规则与内控制度,加强非存款类放贷机构的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采访结束时,已经快晚上7点了,记者起身告辞,周学东拿起书桌上的两份议案,一边出门相送,一边说还要约其他两位人大代表商讨。几天以来,他一直这样和其他人大代表交流和探讨,遇到非法学专业的代表时,他会为对方详尽解释有关法律问题的来龙去脉。记者问他,这样不辛苦吗,他谦和地笑着回答:“要履好职尽好责,不可以怕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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